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玉文》处罚决定书
标题: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玉文》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6-00025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03日 文 号: 屯昌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8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3日 时效性: 有效
被处罚人:王玉文,性别:男, 民族 :汉族 ,住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文旦村委会西都埇 村32号,身份证号:4600260319,联系电话 :1888923。
本机关于 2025年11月 25日对你立案调查,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 2023年8月在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岳寨村委会10社海狗岭处(2024年林草执法11396号图斑)非法采伐林木行为属实。根据海南清兰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岳寨村委会10社海狗岭处王玉文非法采伐林木地块现场调查报告,当事人王玉文非法采伐总面积为0.2844公顷,全部为规划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根据调查,11396号图斑经现场全测调查发现阔叶混枯倒木 2 株和伐桩1个,根据《海南省林业主要树种常用数表》材积表计算出阔叶混蓄积量为 0.2 立方米,出材量为 0.1 立方米。(详见:屯昌县2024年度林草执法违法图斑11396号图斑现场调查报告)
根据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王玉文采伐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显示:王玉文采伐树种为阔叶混,被伐树木总株数3株,总蓄积量为0.2立方米,总出材量为0.1立方米,折合0.09吨。王玉文、王玉文采伐林木价格基准日(2023年8月)认定价格=0.09吨×250元/吨=23元(贰拾叁圆整)。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当事人询问笔录》;4.《责令整改通知书》;5.《屯昌县2024年度林草执法违法图斑11396号现场调查报告》;6.《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王玉文采伐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在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岳寨村委会10社海狗岭处(2024年林草执法11396号图斑)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属违法滥伐林木行为。
本机关于 2026 年3月17日以 屯昌综执罚告字〔 2026〕第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和《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2022年 6月修订)第二项,序号(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裁量阶次属:一般违法“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符合要求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当事人王玉文二十个工作日内补种林木3株(补种地点: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岳寨村委会10社海狗岭处或异地自行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林木),即滥伐株数3株×1倍=3株。
2.处罚款人民币69元(玖拾贰圆整)(根据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王玉文滥伐林木认定价格为69元人民币,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23×3=69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 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屯昌县 司法局(地址:屯昌县屯城镇和平里与恒兴三里交叉口西 140 米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 https://xzfy.moj.gov.cn/znzx/ 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25日